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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

FIREMON, LLC(以下简称“FIREMON”)仅按照本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软件与服务,且以被许可方接受并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为前提。点击“接受”按钮,或安装、下载、访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软件,即表示您作为“被许可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您在此(A)接受本协议并同意被许可方受其条款的法律约束;以及(B)声明并保证您拥有代表被许可方签订本协议并使被许可方受其条款约束的权利、权力和授权。如果您缺乏该授权,或被许可方不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则 FIREMON 将不会且不向被许可方授予该软件的许可,被许可方不得安装或使用该软件或服务。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或被许可方已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被许可方并非合法取得的任何软件,或并非 FIREMON 软件的正当授权副本的任何软件,本协议均不授予任何许可(无论是明示、默示还是其他方式),且本协议明确排除任何相关权利。

1. 权利的授予。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FireMon 特此授予被许可方在适用的许可期限内安装和使用该软件的有限、非排他且不可转让的权利与许可。被许可方仅可将该软件用于被许可方自身的内部业务。

1.1 限制。 根据本协议提供给被许可方的软件系授权使用,而非出售。被许可方应(并应要求软件的任何用户):(i) 不对软件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或复制;(ii) 不违反适用采购订单中规定的任何许可数量或类型限制;(iii) 不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反编译、逆向工程、反汇编或反向编译,以获取或试图获取以目标代码格式提供的软件的等效源代码;(iv) 不删除或掩盖软件所有获准副本上的任何专有声明;(v) 不向任何一方再分发、出租、租赁、许可、分许可、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软件或被许可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vi) 不在托管服务或外包环境中使用软件以支持第三方,无论网络和/或安全设备(例如防火墙、路由器、负载均衡器、安全管理设备)的所有者为谁;和/或 (vii) 将软件内容作为 FireMon 的保密信息予以保护,并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1.2 审计权。 在合理提前向被许可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且每个日历年度不超过一次,FireMon 保留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以不会不合理干扰被许可方业务运营的方式审计被许可方对软件的部署和使用情况的权利,以确保其符合本协议。

1.3 可转让性。 被许可方仅可结合与适用采购订单中所载相同数量和类型的设备安装和使用本软件。被许可方不得在生产设备之间转移或轮换许可,以规避额外费用。为免生疑义,在被许可方遵守本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被许可方可将许可转移至其组织内的替代设备。

1.4 可撤销性。 如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实质性条款,除行使 FireMon 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法律救济外,FireMon 可终止依据本协议授予被许可方的任何及所有软件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永久许可期限授权的软件。

1.5 MSP。 尽管有上述第 1.1(vi) 条的规定,如被许可方采购软件用于托管服务或外包环境以支持第三方,则该等采购与使用应仅受以下网址所载条款的约束:www.firemon.com/msp,而非受本协议约束。

2. 服务。 在被许可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前提下,FireMon 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按照适用的服务说明提供服务。

3. 费用与付款。 本第 3 条仅适用于直接从 FireMon 处采购的软件和/或服务。

3.1 费用。 除本协议或采购订单另有规定外,被许可方应按年预付全部费用。费用依据所购买的服务确定,而非依据实际使用量,且必须在发票日期起十二 (12) 个月内使用。付款义务不可撤销,已支付的费用不可退还。在许可期限内,许可数量不得低于采购订单中载明的数量。FireMon 应在每个续订周年日前至少十五 (15) 天按年开具发票。如 FireMon 因履行服务需要出差,被许可方同意支付 FireMon 按照当时有效的 FireMon 差旅与费用标准政策所产生的各项差旅费用,例如机票、住宿、餐饮及当地交通费用;FireMon 将应被许可方要求提供该等政策。FireMon 应就该等已发生的费用向被许可方开具发票。

3.2 付款条件。 被许可方将自采购订单日期起三十 (30) 天内支付适用采购订单中载明的费用及任何适用税费。就本协议而言,“税费”指由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政府或该等政府的任何机构或行政区划征收的税款(无论其名称为何),包括就此可能应付的任何利息、罚款或附加税;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该等税费应包括所有销售税、使用税、总收入税、增值税、GST、进口关税、个人财产税或其他税费。税费不包括就 FireMon 收入应付的税款或为 FireMon 经营权而支付的税款。

3.3 未支付到期费用。 除 FireMon 依法律或衡平法可能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外,如被许可方未在到期时向 FireMon 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费用,FireMon 有权暂停交付任何服务。被许可方将偿付 FireMon 为催收任何未按时支付的款项而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FireMon 可以接受任何金额的支票或付款,但不影响 FireMon 追讨到期余额或寻求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权利。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均以美元计价。

4. 所有权。 除本协议项下明确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外,FireMon 保留对下列各项之所有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i) 软件,以及对其所作的任何修改、升级、更新或增强(无论本协议是否允许);(ii) 因服务产生或与服务相关的任何材料、信息或工作成果,但不包括任何被许可方保密信息。本协议未明确授予被许可方的任何权利,均由 FireMon 明确保留。被许可方进一步同意,软件的许可就任何税务目的而言均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5. 保证;免责声明。

5.1 FireMon 特此保证并声明:(A) FireMon 拥有本软件或以其他方式享有许可本软件的权利;且 (B) 在保证期内:(i) 本软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运行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并在实质上符合文档的规定;且 (ii) FireMon 交付的本软件不包含任何类型的、有意设计用于阻止使用本软件、允许未经授权访问或侵入任何软件或数据、或删除任何软件或数据的软件例程或其他要素,但为实施许可限制之目的者除外。

5.2 在下列情形下,上述保证不适用:(i) 未经 FireMon 事先书面批准而对本软件进行了修改;或 (ii) 不符合之处系由第三方产品或服务所致。

5.3 FireMon 在第 5.1(B) 条项下的唯一义务是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修复被许可方在保证期内以书面形式指出的本软件的实质性缺陷。如 FireMon 未能修复该等实质性缺陷,被许可方的唯一且排他的救济(以及 FireMon 的唯一且排他的责任)为就本软件中实质上不符合文档规定的部分(如有)所支付的费用获得退款。

5.4 第 5.1(B) 条所载保证仅适用于向被许可方初次提供的本软件,并明确不包括 (i) 被许可方在初次购买系统之后另行购买的附加软件许可,以及 (ii) 与软件支持服务相关而提供的任何增量软件。

5.5 在适用保证期届满后,FireMon 应在适用许可期限的剩余期间内提供支持和维护本软件的服务。

上述保证为有限保证,且为 FireMon 作出的唯一保证。除上述保证外,本软件和服务均按“现状”提供。FireMon 明确否认所有其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不侵权、安宁享用的默示保证,以及因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而产生的保证。FireMon 不保证并明确否认任何关于本软件或服务将满足被许可方要求、本软件的运行和/或使用将不中断或无错误、或本软件或服务中的缺陷(如有)将被纠正的陈述。

6. 责任限制

6.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FireMon 因所有诉因和所有责任理论对被许可方承担的累计责任总额,以根据引起该责任的相关采购订单向 FireMon 支付的金额为限,且不得超过该金额。本责任限制为累计限额,而非按每一事件计算。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特殊性、间接性、附带性、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包括使用、数据或利润的损失、业务中断或采购替代软件的成本)的责任,无论该责任系因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产生,亦无论 FireMon 是否已被告知发生该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双方同意,即使任何救济被认定未能实现其根本目的,上述限制仍将继续有效并适用。

6.2 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因本协议项下所授予许可权利的终止而导致的任何业务中断或数据丢失,FireMon 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6.3 就免责、排除和限制各项义务、保证与责任而言,FireMon 系代表 FireMon 及其授权经销商行事。

6.4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因下列情形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害赔偿:(i) 任何一方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ii) 任何一方违反其保密义务;(iii) 任何一方侵犯或盗用另一方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或 (iv) 被许可方的付款义务。

7. 赔偿

7.1 在本协议期限内,FireMon 将自行承担费用,就第三方主张被许可方按本协议明确授权使用本软件侵犯该第三方美国专利权的索赔,在该等诉讼基于此类主张的范围内,对被许可方就任何及所有索赔、诉讼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予以赔偿,前提是被许可方就任何此类索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FireMon。

7.2 FireMon 在本第 7 条项下的义务不适用于基于以下任何主张的诉讼:(i) 被许可方对本软件所作的任何定制或修改;和/或 (ii) 因本软件与非 FireMon 提供的第三方硬件或软件相结合而导致的侵权;和/或 (iii) 若被许可方安装了 FireMon 提供的更新即可避免的侵权;和/或 (iv) 若使用向被许可方提供的当时最新版本的本软件即可避免的该等索赔。

7.3 FireMon 应对赔偿程序、抗辩及所有相关和解谈判拥有独家控制权,被许可方应就抗辩和/或和解事宜与 FireMon 合理配合。在任何情况下,未经 FireMon 事先书面批准,被许可方不得就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和解。

7.4 如果任何软件或其任何重要部分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或如果 FireMon 认为本软件可能面临索赔或被认定构成侵权,FireMon 可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i) 替换或修改本软件使其不构成侵权,前提是替换后的软件提供实质上类似的功能;(ii) 为受偿方取得继续使用本软件的许可;或 (iii) 如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件取得修改方案或使用本软件的许可,FireMon 可 (a) 终止受影响软件的许可,并 (b) 在受偿方退回本软件或出具销毁证明后,按当前许可期限的剩余期间按比例退还受偿方就该等软件向 FireMon(或授权经销商)支付的费用。本条所载赔偿构成 FireMon 及其授权经销商的全部责任,以及受偿方就本软件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主张的唯一且排他的救济。

7.5 被许可方将自行承担费用,就因被许可方违反第 1 条或第 9 条,或因被许可方或其员工和/或代理人的任何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诉讼、责任、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对 FireMon 予以赔偿。

8. 续订与终止

8.1 每项软件订阅的许可期限应以适用的采购订单中所载明者为准。除采购订单另有规定外,软件订阅将直接与 FireMon 自动续订一年的额外期限,除非任何一方在当前期限结束前至少 45 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可接受电子邮件形式)。除采购订单另有规定外,续订费用的涨幅不超过上一期限定价的百分之六 (6%)。

8.2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终止。在被许可方未有效订阅软件或服务期间,FireMon 可提前三十(30)日发出书面通知,随时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因另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终止本协议,条件是该违约行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未予纠正。如被许可方未按时向 FireMon(或授权供应商,如适用)支付无争议费用,且该违约行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五(5)日内未予纠正,FireMon 有权因实质性违约终止本协议。

8.3 除第 5.3 条和/或第 7.4 条明确授权的情形外,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

8.4 任何采购订单项下所授予的许可到期或终止后,被许可方应不迟于相应到期或终止之日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软件。除非经 FireMon 书面明确授权,在相应停止使用之日后对该软件的任何使用均属未经授权且无许可的使用。

8.5 第 1 条、第 3-6 条、第 8-12 条及第 15 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并保持完全的效力。

9. 出口管制。 被许可方同意,不得将软件运输、转让或出口至任何国家,亦不得以美国《出口管理法》或任何其他出口法律、限制或法规所禁止的方式使用软件,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财政部特别指定国民名单或美国商务部被拒绝人员名单或实体清单(合称“出口法律”)。此外,被许可方声明并保证,被许可方并非被禁运国家(包括但不限于伊朗、叙利亚、苏丹、古巴和朝鲜)的公民,亦不位于该等国家境内,且被许可方未因出口法律而被禁止接收软件。若被许可方未遵守本第 9 条的条款,其在本协议项下获授予的所有权利将立即丧失。

10. 所有权声明。 本协议未授予使用 FireMon 拥有的或用于标识其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任何识别性标记(包括但不限于商号、商标、商业标识、服务标记或符号,及其缩写、简称或仿制形式)的权利。被许可方同意,未经 FireMon 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FireMon 的名称或直接或间接提及 FireMon。

11. 保密。

11.1 使用与保密义务。

11.1.1 保密信息。 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为“披露方”,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为“接收方”。“保密信息”包括:(i) 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ii) 软件;以及 (iii) 披露方或其代表向接收方披露的任何信息,无论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媒介形式,亦无论是否有文档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实际的和拟议的业务、财务信息、服务、产品、定价、知识产权、技术、流程、运营、专有技术、营销材料、分析、战略、预测、构想、创意,或由上述任何内容衍生、归纳或提取的任何信息。

11.1.2 保密信息的例外。除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外,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i) 披露方以书面形式授权接收方不受限制地披露的信息;(ii) 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已经或成为公开的信息;(iii) 接收方能够证明在本协议项下披露之前即已知悉,或未参照保密信息而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iv) 接收方从某一来源获得,且接收方能够确实证明该来源在提供时不受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约束的信息;或 (v) 汇总匿名数据。

11.1.3 义务。各方应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应至少采取与其保护自身同等重要的专有和保密信息相同程度的谨慎,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低于行业标准的保护水平。但是,各方可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从事本协议允许用途且有必要知悉的己方人员,前提是该等人员:(i) 被要求对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以本协议允许之外的方式使用或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和/或 (ii) 承担与本协议所规定的限制使用和保密义务实质相似的法定义务。除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确有必要或本协议明确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各方应对其本身或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人员、合伙人、负责人、人员(包括此后成为前合伙人、负责人、雇员、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的个人)(合称“代表”)不当使用或披露另一方任何保密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

11.2 强制披露。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律或法院或政府机构命令要求的范围内披露保密信息;但是,该等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及时通知该等保密信息的所有者,并在所有者希望取得保护令或以其他方式保护该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时,作出合理努力予以配合,费用由所有者承担。

11.3 禁令救济。 各方确认并同意,其本身或其人员违反本第 11 条任何规定的行为可能对未违约方造成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发生该等违约时,未违约方除享有法律或衡平法上可获得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救济外,还有权寻求禁令救济(无需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11.4 归还或销毁。 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各方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自行选择:(i) 归还其所接收的全部保密信息;或 (ii) 按照公认的行业标准,安全地销毁或删除任何媒介中的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副本或复制件,以及其全部摘要或摘录。应请求,各方应向另一方提交由负责的高级职员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其已履行本条项下的义务。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接收方为满足其审计、法律或档案保留政策而保留任何数据或保密信息的存档副本,前提是该等信息的保密性依照本协议的使用与保密条款予以维持,且该等保留符合适用法律。

11.5 遥测数据。 被许可方特此确认、同意并明确许可 FireMon 收集和使用遥测数据。FireMon 不主张对任何遥测数据的所有权。被许可方特此授予 FireMon 免版税、永久、不可撤销、可转让、全球性的非独占权利,以复制、分析、审查、处理、诊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遥测数据(全部或部分),用于支持、维护和提供软件,以及供 FireMon 进行市场研究和销售定位(“遥测数据许可”)。FireMon 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遥测数据,且仅会按照遥测数据许可使用遥测数据,但 FireMon 可将遥测数据提供给向 FireMon 提供与软件相关服务的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按照与本协议范围相当的条款和条件保护遥测数据)。除遥测数据许可项下授予的权利外,被许可方确认并同意,FireMon 有权将遥测数据转化为汇总匿名数据,此后该等数据仅受第 11.6 条约束。

11.6 汇总匿名数据。 FireMon 拥有汇总匿名数据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知识产权)。为免疑义,FireMon 可永久性地为任何目的使用、销售、许可、访问、披露、修改汇总匿名数据并创建其衍生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生成行业基准以及开发和改进 FireMon 的产品与服务。

12. 适用法律;管辖地。 本协议应视为在美利坚合众国堪萨斯州签署,并受该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不包括其法律冲突规定,亦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软件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或争议,其唯一且排他的管辖地和司法管辖权为堪萨斯州约翰逊县。被许可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服从并同意上述地点的属人管辖。

13. 宣传。 作为本协议项下所授许可的对价,FireMon 可公开将被许可方标识为 FireMon 的客户,发布新闻稿宣布本协议的签署,并提及所许可的产品和所购买的服务。任何一方进行的任何其他宣传均须事先获得书面批准。

14. 评估软件许可。 FireMon 可能不时向被许可方提供仅许可用于内部评估目的而非生产用途的软件(“评估软件”)。被许可方可在非独占、不可转让的基础上,在有限期限内安装和使用评估软件,其唯一目的是确定是否购买该软件的商业许可,而不得用于任何创收、商业活动或其他生产性业务或开发目的。为免费试用提供的任何许可密钥将自动失效,并可能导致评估软件在免费试用期结束时无法运行。FireMon 保留行使本协议项下审计权利的权利,以确保对本第 14 条的遵守。本协议中有关权利授予(第 1.1 条和第 1.3 条除外)、保证(保证免责声明除外)、第 6.3 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和/或 FireMon 赔偿义务的条款不适用于评估软件。为免疑义,FireMon 不为任何评估软件提供支持服务。评估软件按“现状”和“现有”提供,包含所有缺陷,且不附带任何形式的保证,有关质量是否令人满意、准确性及所需投入的全部风险由被许可方承担。

15. 其他条款。

15.1 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中明确援引的任何文件,其条款特此以引用方式并入)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此前所有书面或口头讨论。FireMon 可自行决定不时更新或修订本条款,无需通知被许可方,并建议被许可方定期查阅发布于 www.firemon.com/SLSA 的本协议最新版本,以了解最新条款。在任何更新或修订之后,您继续使用软件和/或支持服务即构成您对该等更新或修订的接受。安装并使用软件即表示被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提交的任何采购订单或双方之间与软件和/或服务有关的其他往来函件中,凡试图与本协议条款不同或有所变更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均属无效,并且即使 FireMon 处理了该等采购订单,该等条款和条件亦不具有任何效力。

15.2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不可执行,则仅在使其可执行所必需的范围内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如该条款无法经修订而变得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和规定仍保持完全的效力,且该不可执行的条款应视为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5.3 FireMon 可因其资产和/或业务运营的出售、合并或处置而转让本协议。

15.4 除寻求执行一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弃权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外,未执行或放弃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情形下对该条款的放弃,亦不构成对及时、充分和严格执行本协议条款的任何限制或条件。

15.5 如因 FireMon 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FireMon 不对被许可方承担责任,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地震、火灾、洪水、禁运、灾难、蓄意破坏、公用设施或传输故障、政府禁令或法规、国家紧急状态、暴动、骚乱或战争,或并非因 FireMon 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病毒,以及罢工、停工或其他劳工纠纷。

15.6 本协议不产生任何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双方仍为独立承包商,无权约束对方,亦无权代表对方设定任何义务或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一方的任何雇员均不得因任何目的被视为另一方的雇员。

15.7 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中授予另一方的权利为非独占性权利;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禁止任何一方参与与本协议所述类似的商业安排。

15.8 在本协议中:(a) 任何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得用于本协议的解释和理解;(b) 单数应包括复数,复数应包括单数;(c) 若某一术语被定义为某一词性(如名词),则其用作另一词性(如动词)时具有相应含义;(d) “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例如”、“诸如”及类似用语均非限制性词语;(e) 任何货币金额均以美元计;(f) 不得因某一方负责起草本协议而适用任何不利于该方的解释规则。双方依据本协议进行的所有书面往来(包括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报告、审查、同意、授权和批准)均应使用英语(按美国通常理解)。

15.9 双方可以电子方式并以多份副本签署本协议。每份副本均视为原件,各份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文件。

16. 通知。 依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自收到时生效,并通过专人递送、电子邮件、隔夜快递,或预付邮资的美国挂号信或保证信函送达,地址如下:

致:FireMon, LLC, 8801 Renner Blvd., Suite 200, Lenexa, KS 66219
电子邮件:Legal@firemon.com

致被许可方:采购订单中所载地址

17. 定义。

17.1 “软件”指 FireMon 就以下情形向被许可方提供的 FireMon 专有软件及文档:(i) 向 FireMon 或 FireMon 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进行的采购,或 (ii) 依据第 14 条授予的评估许可。

17.2 “文档”指 FireMon 用以界定软件或服务(视具体情况而定)功能的手册与指南。

17.3 “采购订单”指 FireMon 接受的、由被许可方或与被许可方签约的授权经销商就相应软件及/或服务出具的有效采购订单、销售订单、发票或其他订购文件或流程。

17.4 “费用”指各采购订单中就软件及/或服务(视具体情况而定)所列明的全部款项。

17.5 “许可期限”指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可使用软件的期间;该有时间限制的订阅期限将在采购订单中就每项软件产品予以载明。

17.6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所证明或所包含的一切无形法定权利或权益:(i) 任何创意、设计、构思、技术、发明、发现或改进,无论其是否可获得专利,但包括专利、专利申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ii) 任何作品,无论其是否可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包括著作权及法律认可的任何精神权利;(iii) 任何商标、商号或服务标记;以及 (iv) 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所有权或类似权利,包括与之相关的全部商誉,且在各种情形下均在全球范围内适用

17.7 “服务”指 FireMon 依据相应服务的服务说明提供的标准化、不可定制的服务(例如安装、实施、培训及/或支持)。

17.8 “服务说明”指载明 FireMon 所提供服务的规格与要求的文档。FireMon 保留不时修订服务说明的权利,但须提前至少 30 天向被许可方发出书面通知。

17.9 “遥测数据”指软件生成的有关当前使用状态的数据(例如账户、实例、受管理的 IP 等)以及其他系统与性能数据(例如 CPU 利用率、内核数、内存等)。

17.10 “汇总匿名数据”指经汇总和匿名化处理的遥测数据,使该等数据 (i) 不会将被许可方识别为该等数据的来源,或 (ii) 不包含任何可用于识别被许可方的信息。

17.11 “保证期”指自软件首次提供给被许可方下载之日起算、至该日起第 30 个日历日届满为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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