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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FIREMON, LLC(以下简称“FIREMON”)仅依据本 MSP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所载条款和条件,并以最终用户接受并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为前提,向您(“最终用户”)授予许可,允许您有限使用通过您的托管服务提供商(“MSP”)提供的 FIREMON 软件。如果您缺乏相应授权,或不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则 FIREMON 将不会且并未同意 MSP 为最终用户的利益使用该软件。

1. 权利授予。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FireMon 特此授予最终用户有限的、非排他的且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许可,可在适用的许可期限内使用 MSP 所提供的软件。

1.1 限制。 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软件系许可给 MSP,而非出售,MSP 有权依据本协议向最终用户提供托管服务。最终用户应(并应确保该软件的任何使用者):(i) 不对软件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或复制;(ii) 不违反适用采购订单中所载对许可数量或类型的任何限制;(iii) 不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反编译、逆向工程、反汇编或反向编译,以获取或试图获取以目标代码格式提供的软件的等效源代码;(iv) 不删除或掩盖软件所有获准副本上的任何专有权声明(如有);(v) 不向任何一方再分发、出租、租赁、许可、再许可、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软件或最终用户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以及 (vi) 不在托管服务或外包环境中使用该软件以支持第三方,无论网络和/或安全设备(例如防火墙、路由器、负载均衡器、安全管理设备)归谁所有;和/或 (vii) 将软件内容作为 FireMon 的保密信息予以保护,并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1.2 可撤销性。 如最终用户实质性违反本协议条款,除行使 FireMon 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法律救济外,FireMon 还可终止授予 MSP 的利用该软件向最终用户提供托管服务的任何及全部权利,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罚则。

2. 服务。 FireMon 不会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最终用户不得就服务或协助事宜联系 FireMon。所有请求均应向 MSP 提出。

3. 所有权。 除本协议明确授予最终用户的权利外,FireMon 保留对以下各项的一切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i) 软件,以及对其所作的任何修改、升级、更新或增强,无论本协议是否允许;(ii) 因服务产生或与服务相关的任何材料、信息或工作成果。本协议未明确授予最终用户的任何权利,均由 FireMon 明确保留。最终用户进一步同意,软件许可就任何税务目的而言均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4. 保证;免责声明。

4.1 FireMon 特此保证并声明,FireMon 拥有该软件或以其他方式拥有对该软件进行许可的权利。

4.2 上述保证为有限保证,且系 FIREMON 作出的唯一保证。除上述保证外,软件按“现状”提供。FIREMON 明确否认所有其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不侵权、平静享用的默示保证,以及因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而产生的保证。FIREMON 不保证并明确否认任何关于软件或服务将满足最终用户要求、软件的运行和/或使用将不中断或无错误,或软件或服务中的缺陷(如有)将得到纠正的陈述。

5. 责任限制。

5.1 在任何情况下,FIREMON 均不就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直接、间接、附带、后果性、特殊或惩罚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收入损失、利润损失、业务中断和/或数据丢失而产生的损害)对最终用户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责任系基于合同、保证或侵权(包括过失或严格责任)还是任何其他责任理论产生,即使损害的可能性已向 FIREMON 披露或 FIREMON 本可合理预见

5.2 最终用户特此同意,其不会就因本协议产生、与之相关或由其引起的事项直接对 FIREMON 提出任何索赔或主张任何诉因(“索赔”)。任何及全部索赔均应由 MSP 与最终用户之间解决。

6. 终止。

6.1 如最终用户实质性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该违约行为未在 MSP 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得到纠正,FireMon 可终止本协议。

6.2 存续。第 1.1 条、第 3-6 条、第 8-12 条及第 16 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存续,并保持完全效力。

7. 出口管制。最终用户同意,不得将本软件运输、转让或出口至任何国家,亦不得以美国《出口管理法》或任何其他出口法律、限制或法规所禁止的任何方式使用本软件,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财政部特别指定国民名单或美国商务部拒绝交易人员名单或实体名单(统称为“出口法律”)。此外,最终用户声明并保证,其并非受禁运国家(包括但不限于伊朗、叙利亚、苏丹、古巴和朝鲜)的公民,亦不位于上述国家境内,且其未因出口法律的规定而被禁止接收本软件。使用本软件的所有权利均以下述条件为前提授予:如最终用户未遵守本协议条款,则此类权利即告丧失。

8. 所有权声明。 本协议未授予任何权利,以使用由 FireMon 拥有或用于标识 FireMon 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任何识别性标记(包括但不限于商号、商标、商业标识、服务标记或符号,及其缩写、简称或仿制形式)。最终用户同意,未经 FireMon 书面批准,不以任何方式使用 FireMon 的名称或直接或间接提及 FireMon。

9. 保密。 本软件属于 FireMon 的保密信息。最终用户不得:(i) 全部或部分披露 FireMon 的保密信息(包括其中采用的方法或概念),但向为实现本协议目的而必须知悉该等信息的最终用户员工披露的除外;(ii) 除本协议明确授权外使用 FireMon 的保密信息。最终用户应告知每一位获得此类披露的员工,该等披露系以保密方式作出,且该员工应对其予以保密。如受本协议约束的 FireMon 保密信息在任何时候因不可归责于最终用户或其员工的行为而不受限制地为公众所获知,则自该时起,最终用户在本第 9 条项下的义务不适用于该部分信息。最终用户承认,违反本第 9 条披露信息将对 FireMon 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此情形下,FireMon 有权获得禁令救济或其他初步救济,且无需提供任何保证金。最终用户在本协议项下与保密有关或限制本软件使用的所有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并持续存在。

10. 适用法律;管辖地。 本协议应被视为在美利坚合众国堪萨斯州签订,并受该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但不包括其法律冲突规定,亦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软件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或争议,其唯一且排他的管辖地与司法管辖权为堪萨斯州约翰逊县。最终用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服从并同意上述地点的属人管辖权。

11. 其他规定。

11.1 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明确引用的任何文件,其条款在此以引用方式并入)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与谅解。11.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仅在使其可执行的必要范围内予以修订。如该条款无法经修订而具有可执行性,则本协议其余条款与规定仍保持完全效力,且该不可执行条款应被视为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1.3 FireMon 可在出售、合并或处置其资产及/或业务经营时转让本协议。

11.4 除寻求执行一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弃权文件中另有明确规定外,未执行或放弃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情形下对该条款的放弃,亦不得对及时、完整、严格执行本协议条款产生任何限制或附加任何条件。

11.5 如因 FireMon 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FireMon 不对最终用户承担责任,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地震、火灾、洪水、禁运、灾难、蓄意破坏、公用事业或传输故障、政府禁令或法规、国家紧急状态、暴动、骚乱或战争,或并非因 FireMon 及其员工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的病毒,以及罢工、停工或其他劳工纠纷。

12. 通知。 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于收到时生效,并通过专人递送、电子邮件、隔夜快递或邮资预付的美国挂号信或保证邮件送达,地址如下:

致 FireMon, LLC
8801 Renner Blvd., Suite 200
Lenexa, KS 66219
电子邮件: Legal@firemon.com
致最终用户:采购订单上提供的地址

13. 定义。

13.1 “软件”指为向最终用户提供托管服务而向 MSP 提供的 FireMon 专有软件及文档。

13.2 “采购订单”指 MSP 与最终用户之间就相应软件及/或服务所接受的有效采购订单、销售订单、工作说明书、发票或其他订购文件或流程。

13.3 “许可期限”指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MSP 可为最终用户的利益使用本软件的期间。

13.4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所证明或体现的全部无形法律权利或权益:(i) 任何创意、设计、概念、技术、发明、发现或改进,无论其可专利性如何,但包括专利、专利申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ii) 任何作品,无论其可版权性如何,但包括著作权及法律认可的任何精神权利;(iii) 任何商标、商号或服务标记;以及 (iv) 任何其他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或类似权利,包括与之相关的全部商誉,且在各种情况下均在全球范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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